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语言艺术专业委员会是文化部主管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所属的二级学会,其性质为全国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语言艺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语艺委”)的宗旨为:致力于少年儿童普通话语言艺术的研究、普及和提高,服务于热爱普通话语言艺术的单位、社团和人士。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复兴中国语言文化为使命,促进汉语普通话有声语言的传播,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少年儿童语言素质和口语表达能力的提高,促进语言艺术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本会以会员和授权委员单位为基本力量、组织和协调社会力量为基本工作方式:

1、推动少年儿童语言艺术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2、组织推广少年儿童普通话艺术语言的各类专业培训和指导;

3、指导少年儿童普通话语言艺术各类活动在国内外的开展与合作交流;

4、支持和组织会员和授权委员单位积极开展普通话语言艺术的文学创作、教材创新和专业水平认证;

5、培养和推荐具有语言艺术天分和艺术潜力的少年儿童,建立语言艺术人才库;

6、配合承办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相关事务;

 

第三章:组织工作架构

1、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及授权单位委员制。

2、本会设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由本会推荐,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聘任。

3、会长和副会长及秘书处组成常务办公会议,常务办公会议为本会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4、本会设名誉会长二至三名,艺术顾问若干名、专家委员会若干名。

5、工作机构:

秘书处下设活动部(各项专业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宣传部(网站、微信等编辑发布)、培训部(专业培训及专业认证)、外联部(外联统筹等)。 根据需要可任命若干职能部门负责人。

6、办公地点:

总部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8号(中国传媒大学西校区)3号楼一层。

日常办公地点: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影视培训中心302室。

 

第四章  会员资格及授权委员单位资格管理

1、会员资格:凡热爱语言艺术,接受本会章程,有一定语言艺术专业表演和教学或管理能力,自愿交纳注册会费,执行本会决定并能完成交办的任务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1)广播电视播音工作者;(2)影视戏剧演员;(3)少年儿童教育工作者;(4)各类语言教育培训机构工作者;(5)汉语语言工作者;(6)文学文艺作品创作者;(7)本会举办的各类语言艺术师资专业培训班毕业合格者。

2、授权委员单位资格:

参与并承办“中语艺委”语言艺术专业培训、测试认证和语言艺术展演赛事及国内外联谊活动的公办及民办的企事业活动团体,经“中语艺委”审核,可申请加入成为授权委员单位。

3、入会程序: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常务办公会审批。授权委员单位须由申请单位申报相关资质证明,由常务办公会审批并与其签署相关文字协议。

4、会员及授权委员单位管理:

本会对个人会员实行只收取一次性入会注册费,不再收取年费的管理方式,统一制作颁发会员证;如会员有对本会不当的言行时,本会有权劝退或除名。个人会员应如实填报个人联系方式和秘书处保持联系,联系方式变化时及时反馈。

授权委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缴纳会费,三年复审续约协议。

 

第五章:财务管理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为会费、社会资助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等。本会愿意接受社会各界和热心语言艺术人士的经济资助,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  则

1、本章程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授权委员单位。

2、本章程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办公会审核。

3、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常务办公会解释或决定。

 

 

 2016年12月1日